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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时,如果非居民企业将承包工程作业的一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工的时间不应算作总承包商在建筑工程上的施工时间。()
[判断]

在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时,如果非居民企业将承包工程作业的一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工的时间不应算作总承包商在建筑工程上的施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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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检查制度和()制度当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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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当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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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规定,以下关于协定利息条款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与贷款业务相关的并附属于债权的所得可认定为利息,对独立发生于债权方以外的,如单独收取的担保费等,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利息

B、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C、利息来源国对利息有征税的权利,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即设定了最低税率,且限制税率与受益所有人自身性质有关

D、在判断利息受益所有人时,要特别注意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是否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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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甲企业为境内居民企业,是新加坡A公司于2015年在境内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6月A公司将其从甲企业分得的利润5000万元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乙(非禁止类,注册资本2个亿),剩余15000万元资本于5年内到位。2020年8月A公司将其持有乙企业20%的股权转让给境内非关联方H公司,并于当月15号收到转让款;2021年5月,A公司战略调整决定对乙公司的认缴资本减少5000万元。(1)A公司的上述行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A、两免三减半

B、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C、小微企业

D、享受中新协定股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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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根据《中新协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A、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B、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

C、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D、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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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下列关于《中新税收协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需要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0%确定税基

C、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演艺人员活动包括演艺人员从事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活动

D、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给予10%-30%的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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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如果《反倾销协议》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有关反倾销的规定不同,在适用时应()。

A、进行协调一致的解释

B、在不能同时履行两项规定时,适用《反倾销协议》中的规定

C、直接适用《反倾销协议》中的规定

D、直接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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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及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0%

C、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D、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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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下列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正确的有()。

A、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B、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C、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并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D、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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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2019年2月,某“走出去”企业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在T国设立的子公司从我国一家政府全资拥有的银行(下称“某银行”)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贷款合同的包税规定使得相关利息的税收负担由某银行转嫁给了该“走出去”企业在T国的子公司。T国税务当局以该笔贷款不满足“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中央银行担保或保险”这一条件为由,拒绝按照两国税收协定对该笔利息给予免税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就此案致函T国税务主管当局,向其提起相互协商,说明对方所要求的“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中央银行担保或保险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并非利息享受免税待遇的必要条件,而只是两个或有条件之一,另一个或有条件为“(利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的政府、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任何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本案中,贷款的提供方某银行为“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且为两国税收协定议定书中列名的免税金融机构,符合免税条件。最终,T国税务主管当局与我国达成一致,同意向某银行支付的利息可在T国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我国“走出去”企业在T国子公司避免了500余万美元的税收损失。(1)关于税收协定相互协商,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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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境内某居民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在A国设有甲分支机构(我国与A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甲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甲分支机构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甲分支机构按规定在A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在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200

B、202.5

C、197.5

D、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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