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A105070()
是
否
是
否
A、公益性捐赠支出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B、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C、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D、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A、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B、先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再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
C、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和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按比例扣除
D、只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A、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三年内扣除
B、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C、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D、海水养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A、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B、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均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C、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D、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E、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A、320
B、80
C、340
D、300
A、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B、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50%扣除
C、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D、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木、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E、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A、1年
B、2年
C、3年
D、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