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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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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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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人、授权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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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出现可能与化妆品新原料相关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通知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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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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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安全监测期内化妆品新原料被责令暂停使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无需同时暂停生产、经营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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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自2023年1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此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补充提供产品配方中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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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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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化妆品新原料按风险程度分为注册和备案;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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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可以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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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号公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3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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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不足一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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