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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
王军名下有一套婚前全款购买的住房,后因关系不和,王军与妻子离婚,那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套住房在二人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和房屋出租收益应归王军夫妻二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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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张梅,北京籍,已婚家庭,名下仅有一套老房因旧城改造刚被拆迁,可以再买一套住房落在张梅名下
B、刘丽,35周岁,单身,现役军官,部队为其提供了使用权住房,刘丽不可以在北京再买一套住房
C、李超,海淀区户口,妻子河北人,在朝阳区工作,已缴纳社保5年,李超名下有一套住房,家庭可以在通州再买一套
D、孙亮, 43岁,山西人,妻子冉彤47岁,北京人,冉彤继承了父亲的一套住房,家庭无其他房产,那么家庭还可以在城六区购买一套住房
A、9000
B、13500
C、18000
D、27000
A、郑彦因工伤获得的赔偿,应属于郑彦个人财产
B、郑彦出版图书获得的收益,应属于郑彦个人财产
C、李艳艳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属于李艳艳个人财产
D、郑彦婚前全款购买的一套住宅,产权登记在郑彦名下,应属于郑彦个人财产
A、3成
B、5成
C、7成
D、8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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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杨某所有
B、杨某与其妻共有
C、张某所有
D、杨某之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