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下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A、工资、资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A、工资、资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A、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C、一方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D、一方依法定继承获得的财产
A、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B、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和妻所有的财产清偿
C、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D、无论债权人是否知道该约定,都以夫和妻所有的财产清偿
A、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有权追回该房屋
B、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C、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判决离婚
D、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A、夫妻一方因生活贫困,无法维持自己的日常生活
B、夫妻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
C、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
D、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