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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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一项商标权,所得的不含税价款为1200000元,应缴纳增值税72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不考虑其他税费)。该商标权成本为3000000元,出售时已摊销金额为1800000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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