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下列项目可作为计算加计扣除依据的有()。(2014年)
A、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
B、支付的直接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人员的工资
C、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D、销售开发产品支付销售公司的手续费
E、精装房的装修费
A、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
B、支付的直接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人员的工资
C、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D、销售开发产品支付销售公司的手续费
E、精装房的装修费
A、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计入扣除项目进行扣除
B、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C、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开具销售发票或未全额开具销售发票的,未开具部分可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D、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予以扣除
E、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在“营改增”前后都有收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以全部含增值税金额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
A、利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B、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利息支出)]×5%
C、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含利息支出)]×5%
D、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含利息支出)]×(5%+20%)
A、抵偿债务
B、对外投资
C、通过全国老年基金会捐赠给老年活动中心
D、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E、出租
A、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C、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A、 80000.00
B、 76190.48
C、 77619.05
D、 75045.05
A、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
B、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自行转让的房地产
C、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投资(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产
D、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
A、甲企业投资给乙企业
B、乙企业投资给丁企业
C、丙企业投资给甲企业
D、丙企业投资给丁企业
A、利息的上浮幅度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B、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允许扣除
C、借款利息必须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扣除
D、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E、利息支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在15%以内计算扣除
A、企业转让职工宿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B、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产
C、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D、王某转让一套居住6年的别墅
E、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