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具体的程序和时间范围包括以下3点:一级召回:食品引起了可能导致消费者严重的健康损害或死亡后,食品生产企业在知道食品安全风险后,应在24小时内发起召回。并向当地县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召回计划。二级召回:食品引起或可能引起消费者普通健康损害,食品生产企业在知道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应发起召回。并向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召回计划三级召回:食品标签有虚假标识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了解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内发起召回,如果标签上有任何瑕疵,且食品消费后没有造成健康损害,食品生产企业应予以纠正, 并可自愿召回食品()
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