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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我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于2003年1月10日签订了购买20万吨小麦的CIF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3年2月15日至2月25日,由于B公司租用的甲船开往指定海湾地区港口时由于战争封锁而迟至2月20日才到达装货港,货物于2月22日装好后启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开出的保函后签发了与信用证规定一致的提单。B公司为这批小麦投保了淡水雨淋险。2003年2月28日,甲船在途中遭遇飓风,小麦部分被浸,在翻晒过程中,小麦又被雨淋了。由于船舶迟延到达,致使目的地小麦价格下降,A公司为尽快处理小麦而大幅降价,承受了巨额损失。A公司可否向B公司追偿责任()。

A、不可以,因为B公司不是承运人

B、可以,因为B公司要甲签发假提单

C、不可以,因为保函只有在B公司有效

D、可以,因为B公司租船未按时到达指定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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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我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B公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A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了一切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请问:(1)当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2)如果本案A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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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我国A公司与某外乙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运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B公司依据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A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一些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做好的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请问:(1)在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C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为什么?(2)如果本案A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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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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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2007年10月2日以FOB宁波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07年12月9日至31日宁波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宁波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8年1月1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07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问:(1)什么是提单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什么哪类(2)承运人是否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为什么(3)丙公司是否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为什么(4)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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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阪,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阪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阪运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为“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请问:(1)什么是海运提单?简述海运提单的性质。(2)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3)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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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2005年1月,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委托甲、乙前往吉林采购玉米,1月5日,二人到达吉林市,与该市某粮油公司经理丙洽谈后,双方签订了10万吨小麦的购销。次日甲独自前往拜访一位亲戚,乙一人在宾馆里接到丙的电话,称有一批质量优良的玉米待售,问乙所在的粮油进出口公司是否需要。乙想到甲确实曾经说过公司也需要上好的玉米,就立即前往看货,发现玉米质量确实不错,于是就以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了5吨小麦的购销合同。因时间问题,甲和乙回到本公司后,未来得及向公司详细汇报就又前往海南出差。2月底,吉林市某粮油公司将上述两批货物送到,并要求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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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案情简介: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C&P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14日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规定C&P有限责任公司向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某样式服装7000件,交货期为2005年6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每月1000件。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C&P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合同签定以后,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2月17日开出信用证。后,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6一11月6次电函催促C&P有限责任公司发货。C&P有限责任公司在其3次答复中提到,由于货源问题,不能交货,并对迟延发货表示歉意。2005年12月3日,C&P有限责任公司致函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欧元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接受这一要求。终于,2006年2月、3月部分合同履行。C&P有限责任公司仍希望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提高合同价格,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末同意。2007年1月14日,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函告C&P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收到该函告后50天内,如果继续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C&P有限责任公司复函称:由于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2月1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C&P有限责任公司的交货义务。 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22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C&P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并要求C&P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 试问: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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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1998年7月1日,中国A公司(卖方)与丹麦B公司(买方)签订了合同,约定B公司购买A公司某型号钢材1000吨,每吨800美元FOB上海,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1998年8月1日货物装船起运,B公司委托丹麦甲银行开出信用证,甲委托中国乙银行将信用证交付给A公司,并授权乙银行进行议付。8月11日A公司凭单到乙银行要求议付,乙银行在审查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合后即付款,其后甲银行通知B公司付款赎单,却发现B公司已破产。 问:
议付行审查单据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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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A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货物,双方于2017年3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于4月28日向A公司预付货款。但A公司在4月10日就收到B公司的预付货款;A公司于5月30日发出货物。按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A、3月18日

B、4月10日

C、4月28日

D、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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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甲公司2×19年期末库存A产品100万件,账面价值为800万元,上年年末由于市场价格降低,已计提了5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2×19年年末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约定将其中的80万件于2×19年的1月15日交付给乙公司,合同价款为650万元,若违约,将支付违约金90万元。2×19年年末每件产品的市场价格为9元。2×19年年末,甲公司作出转回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的处理。假定A产品不存在预计销售费用。甲公司于2×20年1月10日对该事项进行重新审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2×19年末的处理是正确的,不需做会计差错处理

B、甲公司2×19年末的处理有误,应该作为一项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C、甲公司对于已签订合同的80万件应将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转回10万元

D、甲公司对于未签订合同的20万件应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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