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刘某(男)的父亲在2001年1月因病去世,留有遗产: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存款30万元。刘某在2000年离婚,自己还有房屋一套,价值50万元,现金10万元,还有冰箱、彩电等家用电器若干。2001年10月中旬,刘某与张某再婚。婚后,刘某的舅舅又寄给他2万元,作为结婚的贺礼。2002年10月,经过对父亲遗产的分割,刘某取得了那套100平米的住房。刘某是个作家,手中有历经几年创作的小说书稿一部,2001年5月,他与一家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根据该合同,出版社要支付给刘某稿费20万元,但直到2003年1月,出版社才将这笔钱汇到刘某账户。2004年,在两人结婚纪念日的当天,刘某给妻子购买了一枚价值1万元的钻戒。刘某婚前所有的10万元现金到2004年底,已有将近4万元的利息。2005年,刘某与张某的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在拟订离婚协议时为了避免利益受损,两人向一位助理理财规划师进行咨询。
[单选]

刘某(男)的父亲在2001年1月因病去世,留有遗产: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存款30万元。刘某在2000年离婚,自己还有房屋一套,价值50万元,现金10万元,还有冰箱、彩电等家用电器若干。2001年10月中旬,刘某与张某再婚。婚后,刘某的舅舅又寄给他2万元,作为结婚的贺礼。2002年10月,经过对父亲遗产的分割,刘某取得了那套100平米的住房。刘某是个作家,手中有历经几年创作的小说书稿一部,2001年5月,他与一家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根据该合同,出版社要支付给刘某稿费20万元,但直到2003年1月,出版社才将这笔钱汇到刘某账户。2004年,在两人结婚纪念日的当天,刘某给妻子购买了一枚价值1万元的钻戒。刘某婚前所有的10万元现金到2004年底,已有将近4万元的利息。2005年,刘某与张某的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在拟订离婚协议时为了避免利益受损,两人向一位助理理财规划师进行咨询。

A、直接按照法律规定

B、按照二人签订的协议

C、一律均分

D、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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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59、刘汪峰,男,离异,有一子刘德强,未成年;李树清,女,离异,无子女;刘汪峰与李树清于2010年3月登记结婚。2013年5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刘汪峰名下。2020年6月刘汪峰因病去世,对于其名下的房产,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

A、刘德强

B、李树清

C、刘汪峰的弟弟

D、刘汪峰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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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靳孟阅:哲宗在元符~年正月去世享年~岁,他父亲神宗有子~人,~给他父亲生了唯一的儿子()

A、三,二十四,十四,刘美人

B、三,二十三,十四,虞美人

C、四,二十五,十五,刘美人

D、四,二十四,十五,虞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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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根据《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小王的父亲因病去世,小王可以凭父亲的死亡证明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父亲存款所在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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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赵平、赵静二人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1999年1月,赵平、赵静的父亲因病去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平、赵静的母亲继承。谁料1999年2月,赵平、赵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1999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平、赵静两人依法继承。1999年6月,由于赵静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平与赵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静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平居住,待赵静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2000年6月5日赵平在未告知赵静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海生,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海生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海生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平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赵平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海生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赵静结束学习回国后得知赵平卖房一事,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赵平所占的份额。问题:1)赵平、赵静的父母去世后,在分割楼房前,赵平、赵静对该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2)赵平、周海生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假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周海生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4)在此案中,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5)如果楼房已经分割完毕,赵平仅仅是想将其自己分得的部分出售,尚在与周海生磋商期间,张某夫妇知道后要求购买其分得的部分,赵静也要求购买赵平分得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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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甲,男,17岁,父母离异,长期跟随父亲一起生活,目前在长兴某公司上班,每月4600元。某日,因病就医,工作人员乙应该向谁告知()

A、甲

B、甲的母亲

C、甲的父亲

D、甲的亲哥哥(2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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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小铮的父亲因病去世,母亲体弱多病,还有一个年迈的奶奶。他和九岁的弟弟都要上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学校知道后为他减免了一些费用,老师和同学们也都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帮助他。小铮应该()①努力学习,用行动回报大家②主动帮助其他在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③大家帮我是应该的④培养坚强的意志,不怕困难⑤在学习之余,照顾好家人,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

A、①②③④⑤

B、①②③⑤

C、②③④⑤

D、①②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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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被告人,黄某,男,22岁;刘某,男,20岁;靳某,女,17岁。2001年夏天,被告人黄某从某信用社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黄某让被告人靳某到某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某将此事告诉了黄某。黄某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刘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资金。在黄某的授意下,2001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到黄某的二哥家。黄某藏于室内,刘某先对张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某为他们提供15万元贷款。张某借故推脱,刘某继续殴打,此时,黄某从室内出来,与刘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2万元现金”的便条,要某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刘某持此便条到某信用社取走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黄某、刘某才将张某放回。问:本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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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金融理财师小陈的客户王某与妻子2000年1月登记结婚现王某准备离婚。王某知道夫妻共有财产应在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分割,但对于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拿不准,于是向小陈咨询。以下财产中,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是()。

A、2002年5月王某父亲去世,未留遗嘱,王某继承了父亲留下的一套住房

B、2007年3月,张某驾车撞伤王某,王某获得的2万元医疗费赔偿

C、王某未与妻子协商,每月从工资中拿岀5000元委托理财所产生的3万元收益

D、2009年王某获得一项专利,2010年5月王某通过转让该专利获利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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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感动中国”人物孟佩杰,5岁时生父因车祸去世,生母便将她送给刘芳英抚养。8岁时,养母刘芳英因病半身不遂,养父也离家出走。自此,孟佩杰在努力完成学业的同时,独自照顾刘芳英的生活起居,一直不离不弃。2009年,孟佩杰被临汾学院录取。为了照顾养母,孟佩杰又“带着母亲上大学”。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告诉我们()①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②孝敬父母应从身边的小事做起③赡养父母是每一个子女从小就要履行的法律义务④孝敬父母就要爱父母,帮助父母,为父母分忧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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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养一子。1990年7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77.2平方米的住房安置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其中包括出售前述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万元,及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等。该遗嘱于2001年4月20日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着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当日下午,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纳溪区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月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某死后的抚恤金不是其个人财产,不属于遗赠财产的范围;黄某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未经蒋某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试分析黄某的遗嘱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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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甲、乙、丙、丁、戊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91年去世后,丙即另外成家单独生活,母亲杨某与甲、乙、丁、戊一起生活。1998年,丙以700元价格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2000年,丙出面为此房产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填明户主是丁,并办理了登记,家庭成员为五口人。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所填五口人是户主丁、家庭成员杨某、甲、乙、戊。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2001年,杨某去世。2006年4月,兄妹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丙在此时声称,丁身有残疾,争议房产只转让给丁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成员,并且将其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丁为了承包该村果园,因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并将房屋和宅基地抵押给银行作为债务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以房产是全家共有房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原告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是丙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被告丁准备将此房据为已有,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房产归全家人所有。问:1)如何认定丙为丁办理房产登记的行为性质?为什么?2)谁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为什么?3)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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