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所得,在异地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申报时抵减()
是
否
是
否
A、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B、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C、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6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D、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A、50
B、60
C、70
D、80
A、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当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B、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C、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D、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非住房),计算应纳税款的公式为: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A、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B、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应补应退税款
C、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开始参与分摊
D、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75%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25%由总机构预缴
E、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A、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当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B、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C、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D、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非住房),计算应纳税款的公式为: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A、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三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B、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C、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D、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A、按月计征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
C、稿酬所得应在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
D、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纳税
E、纳税人要求变更纳税申报地,须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A、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B、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用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来弥补
C、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D、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E、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