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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
A、修理
B、重作
C、更换
D、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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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修理
B、重作
C、更换
D、恢复原状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一
A、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
B、占份额二分之一以上的按份共有人
C、全体共同共有人
D、任何共有人
A、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C、除另有约定外,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在按份共有中,应当经占份额1/2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D、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
A、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B、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C、在最高额抵押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有权请求确定债权
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