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
2001年11月,甲市A区的天意纺织公司与乙市B区的宏大机械公司签订一份6台纺织机械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宏大机械公司应在2001年12月底前向天意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6台纺织机械,天意纺织公司应在接到6台机械后10日付清全部货款。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标的总额的4%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宏大机械公司按时提供了6台纺织机械,天意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13万元未支付。宏大公司催要过程中,天意纺织公司以宏大机械公司提供的纺织机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了大量的丝麻原材料损失为由拒绝。2002年2月19日,宏大机械公司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意纺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13万元。天意纺织公司在接到A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之后的第四天,向A区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出要求宏大机械公司赔偿因所提供纺织机械不合格给自己造成的丝麻原材料损失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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